根据《公司法》、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聘请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请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张中贺女士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张中贺女士具备相应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同意聘请张中贺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树文 刘婉丽 兰书先
签署日期: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