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大控(600747)_公司公告_退市大控: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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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大控: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给代威先生下发的《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9]3号),现将该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ST大控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大控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年4月23日,天津大通另行筹措资金向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ST大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贵金属)归还5亿元原预付的贸易货款”。该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该笔5亿元资金并未实际偿还ST大控,而是在4月27日又返回至资金流出方。具体如下:

2017年5月8日,福美贵金属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ST大控关联方,以下简称天津大通)签订《电解铝买卖合同》,截至2017年12月31日,福美贵金属向天津大通预付货款约17.46亿元,天津大通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返还上述资金。

2018年4月23日,为履行偿还义务,天津大通与福美贵金属、丹东利兴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服装)、深圳恒弘科技有限公司(福美贵金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恒弘科技)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天津大通与利兴服装有长期业务合作并有资金往来,天津大通委托利兴服装支付福美贵金属预付款5亿元,福美贵金属委托恒弘科技代收利兴服装支付的5亿元款项”。该笔资金转账是由ST大控实际控制人代威指派财务总监徐振东配合完成的。2018年4

月23日,丹东瑜晓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晓工艺品)将3亿元资金转入利兴服装账户。同日,利兴服装将该笔资金连同其从银行获取的2亿元贷款资金,共计5亿元转入恒弘科技银行账户,完成《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的委托付款事宜。

2018年4月27日,在代威的指派下,徐振东代表恒弘科技与丹东永晟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型钢)签署《合作协议》。同日,徐振东配合将5亿元资金由恒弘科技转给永晟型钢。同日,永晟型钢将从恒弘科技获得的5亿元资金,3亿元转给瑜晓工艺品,2亿元转给利兴服装。同日,利兴服装将收到的2亿元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为掩盖恒弘科技向永晟型钢转款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法事实,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俊余组织相关人员补签了2018年4月27日的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并于2019年1月29日予以披露。

经查明,利兴服装、瑜晓工艺品、永晟型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天津大通与利兴服装并无资金、业务往来。恒弘科技与永晟型钢签署的《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恒弘科技与永晟型钢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永晟型钢在收到恒弘科技支付的启动资金后,应保证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生产加工的异型钢所需原材料,不得擅自挪用。2019年1月18日,永晟型钢和天津大通签署《债务转让协议》,在未说明永晟型钢收取的5亿元资金去向和双方转让债务具体原因的情况下,天津大通受让永晟型钢的5亿元债务。2019年4月30日,ST大控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临2019-037号)中说明,经董事会审慎评估,认为2017年年度报表列示的预付大通铜业货款系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追溯调整2017年度财务报告。

以上事实,有ST大控及相关单位工商登记资料、ST大控相关定期报告、资金流水、涉案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ST大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代威作为ST大控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总监徐振东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导致ST大控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

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代威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进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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