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连证调查字[2019]001号),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7号)。
近日,公司及代威、刘俊余、徐振东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9]4 号),现将该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ST大控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大控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年4月23日,天津大通另行筹措资金向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ST大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贵金属”)归还5亿元原预付的贸易货款”。该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该笔5亿元资金并未实际偿还ST大控,而是在4月27日又返回至资金流出方。具体如下:
2017年5月8日,福美贵金属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ST大控关联方,以下简称“天津大通”)签订《电解铝买卖合同》,截至2017年12月31日,福美贵金属向天津大通预付货款约17.46亿元,天津大通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返还上述资金。
2018年4月23日,为履行偿还义务,天津大通与福美贵金属、丹东利兴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服装”)、深圳恒弘科技有限公司(福美贵金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恒弘科技”)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天津大
通与利兴服装有长期业务合作并有资金往来,天津大通委托利兴服装支付福美贵金属预付款5亿元,福美贵金属委托恒弘科技代收利兴服装支付的5亿元款项”。该笔资金转账是由ST大控实际控制人代威指派财务总监徐振东配合完成的。2018年4月23日,丹东瑜晓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晓工艺品”)将3亿元资金转入利兴服装账户。同日,利兴服装将该笔资金连同其从银行获取的2亿元贷款资金,共计5亿元转入恒弘科技银行账户,完成《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的委托付款事宜。
2018年4月27日,在代威的指派下,徐振东代表恒弘科技与丹东永晟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型钢”)签署《合作协议》。同日,徐振东配合将5亿元资金由恒弘科技转给永晟型钢。同日,永晟型钢将从恒弘科技获得的5亿元资金,3亿元转给瑜晓工艺品,2亿元转给利兴服装。同日,利兴服装将收到的2亿元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为掩盖恒弘科技向永晟型钢转款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法事实,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俊余组织相关人员补签了2018年4月27日的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并于2019年1月29日予以披露。
经查明,利兴服装、瑜晓工艺品、永晟型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天津大通与利兴服装并无资金、业务往来。恒弘科技与永晟型钢签署的《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恒弘科技与永晟型钢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永晟型钢在收到恒弘科技支付的启动资金后,应保证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生产加工的异型钢所需原材料,不得擅自挪用。2019年1月18日,永晟型钢和天津大通签署《债务转让协议》,在未说明永晟型钢收取的5亿元资金去向和双方转让债务具体原因的情况下,天津大通受让永晟型钢的5亿元债务。2019年4月30日,ST大控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临2019-037号)中说明,经董事会审慎评估,认为2017年年度报表列示的预付大通铜业货款系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追溯调整2017年度财务报告。
以上事实,有ST大控及相关单位工商登记资料、ST大控相关定期报告、资金流水、涉案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ST大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
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代威作为ST大控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总监徐振东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导致ST大控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ST大控财务总监徐振东,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实施了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的事项,系ST大控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ST大控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俊余,审议签署了ST大控2017年年度报告,是2017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但未能勤勉尽责,且存在为掩盖违法事实,组织补签相关虚假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的行为,系ST大控信息披露违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ST大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代威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刘俊余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徐振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