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大控(600747)_公司公告_退市大控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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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15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一被告

3、涉案金额:12,00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一、本次诉讼事项概述

2016年12月12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浦发银行为本公司提供12,000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号)。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2,000万元为基数,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付、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8.75%计付、2018年11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3.125%计付;扣减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自2016年12月

12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数额);

(二)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646,800.00元,由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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