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大控(600747)_公司公告_*ST大控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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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08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 24,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辽民初111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大连理海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海天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福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电解铜厂、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申请追加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信达资产诉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请求判令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信达资产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长富瑞华于2013年9月29日与信达资产签订了金额为24,000万元《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上市公司为长富瑞华就上述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达资产于2019年4月8日就上述事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追加上市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对外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能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24号)。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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