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股票自2019年9月20日(周五)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19年8月22日- 9月19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自2019年9月20日(周五)开市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现就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之(五)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8 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情形出现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经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议案,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为沪股通标的,如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如公司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5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沪股通投资者所持公司股票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转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8条规定,公司股票因第14.3.1条规定情形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
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公司将按照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