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9月12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9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五)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林大光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
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对外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昶御科技有限公司与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曾室净签署《公司收购框架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其持有的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事项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处于筹划阶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9-057号《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关于签署收购资产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9年9月17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8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按照风险警示板日涨跌幅5%计算,预计公司股价在后续 2个交易日将继续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者虽未暂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强制退市情形,且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鉴于上述规定要求,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投票结果:7票赞成,O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9-118号《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框架协议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者虽未暂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强制退市情形,且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鉴于上述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考虑决定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框架协议事项。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