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600743)_公司公告_华远地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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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五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公司董事会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按照执行权限履行程序:每月由具体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实施部门填报项目付款计划,经公司相关成本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后编制募集资金月度支付计划表,报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付款时按公司成本项目的审批流程审批后方能付款。

第十四条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八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二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因市场等原因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应严格要求按法定程序办理,新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对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确信新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集资金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单个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项目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上述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第三十五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须经2025年5月22日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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