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600743)_公司公告_华远地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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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用于规范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份持有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经理(含)级以上所有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份变动报告方式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份转让的限制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未按照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四章股份转让额度与基数计算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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