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
(一)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
(二)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三)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五)其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四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十九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邀请新闻媒体参加股东会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四条在股东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露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时,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二十九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十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第四十八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五十条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三节新闻媒体第五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五十二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第五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