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2025年4月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监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收集的专门职能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及董监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董监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主要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电子邮件、电子储存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监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备案。董监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所属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部门负责。
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控股企业在出现本制度第八条对本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情况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董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则
对相关信息进行判断看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如属于内幕信息,就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董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知情人告知的信息并判断其属于内幕信息时,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监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监事会办公室将组织信息知情人所在部门、公司,项目组的第一责任人签署相关承诺书、保密协议等文件,以防控本部门、公司,项目组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为。
(四)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管理自查分为日常自查和重大事项自查。日常自查由董监事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重点对当季属于定期报告发布的敏感窗口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重大事项自查为当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信息情况时,由董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内幕交易行为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吉林证监局等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董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细则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发生变化后,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吉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同时董事会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等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以上。中国证监会及吉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以尽到告知义务。对于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格式见附件4),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该信息是否应按要求进行披露,并上报董事长审核;
(三)按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予以披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和给予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所在吉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修订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8日
附件1: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备时间:年月日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 |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 | 单位/职务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1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
2 | ||||||||||
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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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7 |
公司简称:一汽富维公司代码:600742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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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责任部门 | |
时间 | |
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 |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 1.商议筹划□2.论证咨询□3.合同订立□4.内部报告、传递□5.董事会审议□6.对外报批□7.其他: |
筹划决策方式 | |
筹划决策意见、结果 | |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 |
参与人员签字 | |
备注 |
参与人的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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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事项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所涉的事项相关信息尚未经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您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特向贵方作如下告知和提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接收、使用本信息的所有人员均为内幕知情人。请贵单位/您严格控制本信息知情范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知悉本公司上述相关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需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及提示!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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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
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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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甲方为一家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乙方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或可能知晓甲方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做好甲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甲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所界定的内幕信息。
二、乙方对甲方尚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会向任何的第三人泄漏甲方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依法公开披露后。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及合理的范围内。
四、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五、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复印件或其他任何载体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六、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七、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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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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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尊敬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汽富维”或“公司”)本次内幕信息为________________。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告知如下:
1、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本次内幕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止为内幕信息存续期间;
2、贵单位/个人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3、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5、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6、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贵单位/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一汽富维会将贵公司/个人所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吉林省证监局进行登记、备案、备查。
特此函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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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 |
知情人身份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司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交易对手方(或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其他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 |
所在单位/部门 | |
职务/岗位 | |
证件类型 | □境内身份证□军官证□境外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警官证□通行证□护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其他 |
证件号码 | |
知情人联系电话 | |
知情日期(YYYY-MM-DD) |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公司内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其他 |
登记时间(YYYY-MM-DD) | |
备注 |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