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修订(2025年4月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包括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