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防控责任及考核制度
2025年4月修订(2025年4月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健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交易,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作为内幕交易防控第一责任人,以加强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所属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各部门、各岗位应采取签署承诺书、保密协议等方式,将内幕交易防控的责任分解落实到人。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部门负责。
第四条内幕交易防控工作考核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近亲属。
第五条防控办法:
(一)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防止内幕交易的相关培训;
(二)严格执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三)将防范内幕交易考核与工作绩效相结合。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等级的人员将视情况给予处罚。连续两个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予以处罚。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者(包括但不限于)应当评价为不合格: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委托他人交易;
(二)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时,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报备手续,导致内幕信息泄露;
(四)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变更登记工作;
(五)其他泄露行为,导致市场出现反应或股票价格波动。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加强对直系亲属的关于防控内幕交易的宣传教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行为视同本人所为。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适用于本办法,一旦发现相关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将视情况依法依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追究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条因内幕交易产生的收益由公司收回。
第十一条对于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