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富维(600742)_公司公告_一汽富维: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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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2024第008145号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新盛大厦B座19层邮编:100022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100022,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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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0 66578016E-mail:guantao@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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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Guantao Law Firm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2024第008145号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一汽富维”)的委托,担任一汽富维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一汽富维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6个月至《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股票交易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4第007545号)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26号准则》和《1号指引》的规定,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一汽富维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6个月至《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即2024年4月21日至2024年10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范围

根据《证券法》《26号准则》《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次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范围内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部分主体存在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股份变动数量(股)股票余额(股)
卢志高一汽富维董监高2024-10-08买入500500
高倩一汽富维工作人员2024-05-20买入1,00045,350
2024-05-21买入50045,850
2024-05-22买入20046,050
2024-05-23买入1,00047,050
2024-05-27买入50047,550
2024-05-28买入50048,050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股份变动数量(股)股票余额(股)
2024-06-03买入50048,550
2024-06-06买入70049,250
2024-06-11买入20049,450
2024-06-14买入50049,950
2024-06-17买入1,00050,950
2024-06-19买入2,50053,450
2024-06-20买入70054,150
2024-06-24买入1,00055,150
2024-06-27买入20055,350
2024-07-08买入20055,550
高鹏飞一汽富维工作人员高倩的配偶2024-06-20卖出9,9000
2024-07-09买入10,00010,000
郎芳一汽富维工作人员2024-05-07卖出2,10030,000
2024-05-08买入2,10032,100
李刚一汽富维工作人员2024-04-24卖出50,0000
2024-06-06买入100,000100,000
2024-06-07卖出100,0000
2024-06-13买入50,00050,000
2024-06-18卖出50,0000
2024-06-24买入20,00020,000
2024-06-26卖出20,0000
2024-06-27买入50,00050,000
2024-07-09卖出50,0000
李雁梅一汽富维工作人员2024-04-16买入200200
2024-06-06买入200400
2024-06-20买入200600
孙晓平一汽富维工作人员2024-09-30卖出2,4000
魏晓玲一汽富维工作人员2024-04-26卖出5,00010,000
2024-05-06卖出5,0005,000
2024-05-28买入10,00015,000
2024-06-06买入9,00024,000
祝召山一汽富维工作人员2024-04-24卖出1,0000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股份变动数量(股)股票余额(股)
2024-06-05买入2,0002,000
2024-06-06买入5,0007,000
2024-06-13买入5007,500
2024-06-17卖出4,5003,000
2024-06-18卖出2,500500
2024-06-19卖出5000
2024-06-24买入7,0007,000
2024-06-25卖出7,0000
石岩一汽富维工作人员祝召山的配偶2024-07-17买入6,0006,000
2024-07-18买入1,0007,000
2024-07-22买入2,0009,000
2024-07-24买入2,90011,900
2024-07-26卖出6,9005,000
2024-07-29卖出5,0000
2024-07-30买入4,0004,000
2024-07-31卖出4,0000
2024-09-25买入4,0004,000
2024-09-26卖出4,0000
张延辉一汽富维间接控股股东的董监高2024-06-20买入1,10055,000
2024-06-24买入60055,600
2024-10-08卖出55,6000
孙晟瑞一汽富维工作人员2024-06-04买入4,5004,500
2024-06-05买入3,1007,600
2024-06-06买入1,0008,600
2024-06-06卖出7,6001,000
2024-06-07卖出1,0000
2024-06-20买入17,50017,500
2024-06-27买入6,00023,500
2024-07-10卖出23,5000
金德志一汽富维工作人员2024-06-05买入10,00010,000
2024-06-07卖出10,0000
2024-06-20买入20,00020,000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股份变动数量(股)股票余额(股)
2024-06-24买入10,00030,000
2024-06-26卖出10,00020,000
2024-06-27买入24,50044,500
2024-07-01买入10,00054,500
2024-07-01卖出10,00044,500
2024-07-05买入10,00054,500
2024-07-05卖出2,90051,600
2024-07-08买入15,00066,600
2024-07-09卖出34,90031,700
2024-07-12卖出10,00021,700
2024-07-16卖出21,7000
2024-10-15买入5,0005,000
2024-10-17卖出5,0000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卢志高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卢志高已经出具书面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2024年10月8日买入上市公司5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刚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李刚已经出具书面承诺: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3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知情时间较早系因为曾参与项目早期研讨,研讨后至本人交易期间(2024年7月9日),本人未获悉本次交易其他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220,0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270,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高倩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高倩已经出具书面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共买入上市公司11,200股股票、本人近亲属高鹏飞于2024年6月20日卖出上市公司9,900股股票、2024年7月9日买入上市公司10,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高鹏飞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高鹏飞已经出具书面承诺:

“1、高倩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除于2024年6月20日卖出上市公司9,900股股票、2024年7月9日买入10,000股股票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郎芳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郎芳已经出具书面承诺: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3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知情时间较早系因为曾参与项目早期研讨,研讨后至本人交易期间(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8日),本项目并未推进,本人未获悉本次交易其他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5月7日卖出上市公司2,100股股票、2024年5月8日买入上市公司2,1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孙晟瑞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孙晟瑞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8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32,1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32,1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金德志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金德志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8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104,5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104,5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李雁梅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李雁梅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4月16日、2024年6月6日分别买入上市公司200股股票、2024年6月20日卖出上市公司4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孙晓平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孙晓平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9月30日卖出上市公司2,4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魏晓玲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魏晓玲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14,5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15,500股股票,本人近亲属石岩于2024年9月25日买入上市公司4,000股股票、2024年9月26日卖出上市公司4,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祝召山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祝召山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14,5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15,500股股票,本人近亲属石岩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9月26日分别共计买入上市公司19,900股股票、共计卖出上市公司19,9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石岩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石岩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祝召山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除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9月26日分别共计买入上市公司19,900股股票、共计卖出上市公司19,900股股票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张延辉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张延辉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4日合计买入上市公司1,700股股票,于2024年10月8日卖出55,6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份公分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交易情形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一汽富维相关人员的访谈,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人员的自查报告、承诺及相关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经办律师:
战梦璐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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