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一汽富维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分别聘请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上市公司审阅机构、标的公司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阅机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 |||||
陆洲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徐子涛 | 陈妺 | 张婧 | 吕律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