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2证券简称:一汽富维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交易对方 | 住所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红旗大街1号 |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月
声明
一、公司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本报告书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就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现阶段必要的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其正本、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因本公司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及/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承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一汽富维 | 指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 指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 |
一汽财务、标的公司、目标公司、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 | 指 |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
一汽汽金 | 指 |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 指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 |
交易对方、一汽股份 | 指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一汽集团 | 指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亚东投资 | 指 | 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间接控股股东、资本运营 | 指 | 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实际控制人、吉林省国资委 | 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一汽资本 | 指 | 一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一汽解放 | 指 |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一汽富晟 | 指 | 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价格、交易对价 | 指 | 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收取的交易总对价 |
审计基准日 | 指 | 2024年5月31日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4年5月31日 |
最近两年一期/报告期 | 指 |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5月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5月31日 |
报告期末 | 指 | 2024年5月31日 |
交割日 | 指 | 上市公司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 |
过渡期间 | 指 |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日之间的期间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审计报告》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一汽财务有限公司2022 |
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1-5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110A028073号) | ||
《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一年及一期的《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1-5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XYZH/2024CCAA1B0216号)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转让给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所涉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天兴评报字(2024)第1644号) |
《公司章程》 | 指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重组审核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
《格式准则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金规〔2024〕7号)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华创证券 | 指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观韬律师 | 指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
致同会计师、审计机构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信永中和、审阅机构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天健兴业、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要介绍
(一)重组方案概况
交易形式 | 重大资产出售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一汽股份出售所持一汽财务6.442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汽富维不再持有一汽财务股权。 | ||
交易价格 |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4)第1644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一汽富维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一汽财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估值为人民币2,254,598.87万元。基于前述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45,243.51万元。 | ||
交易标的 | 名称 |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 | |
主营业务 | 信贷业务、资金业务、中间业务、投资业务、存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J66)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否√不适用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否√不适用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否√不适用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否 | |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否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否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有√无 |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有√无 | ||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无 |
(二)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情况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4)第1644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一汽富维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一汽财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估值为人民币2,254,598.87万元。基于前述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45,243.51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或估值方法 | 评估或估值结果(A) | 增值率/溢价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B) | 交易价格(C=A*B) |
交易标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或估值方法 | 评估或估值结果(A) | 增值率/溢价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B) | 交易价格(C=A*B) |
一汽财务 | 2024年5月31日 | 资产基础法 | 2,254,598.87 | 27.07% | 6.4421% | 145,243.51 |
(三)本次重组支付方式一汽富维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一汽富维拟以现金交易方式向一汽股份出售一汽财务6.442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一汽财务股权。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收取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其他 | ||||
1 | 一汽股份 | 一汽财务6.4421%股权 | 145,243.51 | - | 145,243.51 |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出售其全部持有的一汽财务6.4421%股权,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现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获取一定的流动资金,可以进一步推进和聚焦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相关领域的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对上市公司经营有积极的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股份发行,不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2023年度以及未经审计的上市公司2024年1-5月财务数据,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XYZH/2024CCAA1B0216号的经审阅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4年5月31日/2024年1-5月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12月 |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备考数) | 变动幅度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备考数) | 变动幅度 | |
资产总额 | 2,217,575.67 | 2,203,776.39 | -0.62% | 2,231,727.77 | 2,221,373.00 | -0.46% |
负债总额 | 1,243,645.69 | 1,243,645.69 | 0.00% | 1,260,443.08 | 1,260,443.08 | 0.00% |
所有者权益 | 973,929.98 | 960,130.70 | -1.42% | 971,284.68 | 960,929.91 | -1.07%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840,732.21 | 826,932.92 | -1.64% | 821,921.74 | 811,566.97 | -1.26% |
资产负债率 | 56.08% | 56.43% | 0.63% | 56.48% | 56.74% | 0.47% |
营业收入 | 772,334.03 | 772,334.03 | 0.00% | 2,076,550.64 | 2,076,550.64 | 0.00% |
利润总额 | 28,167.09 | 24,719.81 | -12.24% | 90,898.28 | 80,548.87 | -11.39% |
净利润 | 24,742.73 | 21,295.45 | -13.93% | 76,501.31 | 66,151.90 | -13.5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7,839.09 | 14,391.81 | -19.32% | 52,053.28 | 41,703.86 | -19.88% |
基本每股收益(元/每股) | 0.24 | 0.19 | -20.83% | 0.7 | 0.56 | -20.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一定下滑,主要因为交易后备考数系假设2023年1月1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因而2023年度、2024年1-5月不再确认对一汽财务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所致。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1、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2、一汽股份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同意收购一汽财务6.4421%股权的事宜;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已获得吉林省国资委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吉林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事宜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备案程序。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亚东投资、间接控股股东资本运营就本次重组已出具说明,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亚东投资,间接控股股东资本运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自一汽富维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本人不减持所持一汽富维股份,亦未有任何减持一汽富维股份的计划。在前述期间内,本公司/本人如因一汽富维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获得的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执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本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五、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交易相关程序对于本次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本次交易将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严格履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公司将对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四)网络投票安排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表决,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
1、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根据公司2023年年报、2024年1-5月财务数据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XYZH/2024CCAA1B0216号),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 2024年5月31日/2024年1-5月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备考数)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备考数) |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840,732.21 | 826,932.92 | 821,921.74 | 811,566.97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 17,839.09 | 14,391.81 | 52,053.28 | 41,703.86 |
项目 | 2024年5月31日/2024年1-5月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备考数)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备考数) | |
利润(万元)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24 | 0.19 | 0.70 | 0.56 |
从上述指标看,本次交易存在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情形。上市公司在分析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填补措施
(1)增强上市公司自身经营能力,提高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断发挥上市公司竞争优势,增强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增长。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目前上市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上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上市公司经营效率。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上市公司已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完善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4)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
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并自觉接受公司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拟公布股权激励措施,公司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做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8、本承诺函于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此终止仅针对发生该情况的承诺人);(2)上市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无。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积极主动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按时登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尽管如此,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旧难以排除有关机构或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存在上市公司因涉嫌内幕的异常交易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在本次交易的推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条件;此外,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存在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本次交易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和交割条件中任一条款若无法满足,则有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暂停、中止或者取消。
4、本次重组自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拟置出资产的经营决策,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性。
5、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交易未取得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同意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同意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风险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交易价格按照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尽管评估机构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承诺其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的职责,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的情形。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国家政策及行业监管变化、标的公司产品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未来标的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评估风险。
(四)本次交易价款支付的风险交易对方需在达成支付条件时及时向上市公司支付交易价款,尽管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已就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时点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若最终交易对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筹集履行本次交易支付义务所需要的资金,则本次交易存在价款不能按时支付的风险。
二、其他风险
(一)股票市场波动风险本次交易将对上市公司净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产生一定影响,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另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行业的景气度变化和投资者心理变化等因素,均将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因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进程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不可抗力风险本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受到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22年11月,证监会制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引导支持上市公司提升抗风险能力。国务院国资委及证券监管机构均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2024年2月5日,证监会上市司召开座谈会,就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征求部分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意见建议,会议认为我国经济正处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上市公司要切实用好并购重组工具,抓住机遇注入优质资产、出清低效产能,实施兼并整合,通过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获得感。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
上市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落实相关精神,采取并购重组方式进一步支持主业发展,从而提升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及股东资格要求
2022年,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实施修订后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明确规定财务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2024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坚持“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功能定位,坚持内部金融服务属性。
上市公司曾系一汽集团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但后因上市公司股权变更不再属于一汽集团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已不具有一汽财务股东身份的适格性,同时
也不再满足一汽财务坚持内部金融服务属性的业务开展要求。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落实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要求,不再持有一汽财务股权上市公司已不属于一汽集团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不具有一汽财务股东身份的适格性。因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一汽财务股权,严格落实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要求。
2、落实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市公司专注从事汽车内饰、汽车外饰、冲压件、汽车车灯、汽车车轮等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本次通过股权出售退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并获取现金对价,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补充流动资金,提高公司经营质量和运营效率,使公司可以更好的集中优势聚焦于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本次交易为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一汽股份出售所持一汽财务6.4421%的股份,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为现金,交易作价为145,243.51万元。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一汽财务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二)交易对方、交易标的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一汽股份。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一汽财务6.4421%的股份。
(三)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4)第1644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一汽富维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一汽财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估值为人民币2,254,598.87万元。基于前述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45,243.51万元。
特别的,如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对评估基准日前的利润进行现金分红,上述转让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转让价款为上述按照评估值确认转让价格扣除乙方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前)。
(四)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五)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一汽财务在评估基准日至实际交割日产生的损益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
三、本次交易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出售标的公司6.4421%股权。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总额 | 净资产额 | 营业收入 |
一汽财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17,404,165.76 | 2,109,616.64 | 665,435.99 |
一汽富维所占份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1,121,193.76 | 135,903.61 | 42,868.05 |
一汽富维(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2,231,727.77 | 971,284.68 | 2,076,550.64 |
占比 | 50.24% | 13.99% | 2.06% |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
、
条,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以一汽财务6.4421%股权计算出售资产总额为1,121,193.7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50.24%,超过50%。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出售。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一汽股份与持有一汽富维14.46%股份的股东一汽股权
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同受一汽集团控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一汽富维与一汽股份构成关联关系。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出售其全部持有的一汽财务6.4421%股权,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现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获取一定的流动资金,可以进一步推进和聚焦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相关领域的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对上市公司经营有积极的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股份发行,不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2023年度以及未经审计的上市公司2024年1-5月财务数据,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XYZH/2024CCAA1B0216号的经审阅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4年5月31日/2024年1-5月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12月 |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备考数) | 变动幅度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备考数) | 变动幅度 | |
资产总额 | 2,217,575.67 | 2,203,776.39 | -0.62% | 2,231,727.77 | 2,221,373.00 | -0.46% |
负债总额 | 1,243,645.69 | 1,243,645.69 | 0.00% | 1,260,443.08 | 1,260,443.08 | 0.00% |
所有者权益 | 973,929.98 | 960,130.70 | -1.42% | 971,284.68 | 960,929.91 | -1.07%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840,732.21 | 826,932.92 | -1.64% | 821,921.74 | 811,566.97 | -1.26% |
资产负债率 | 56.08% | 56.43% | 0.63% | 56.48% | 56.74% | 0.47% |
营业收入 | 772,334.03 | 772,334.03 | 0.00% | 2,076,550.64 | 2,076,550.64 | 0.00% |
利润总额 | 28,167.09 | 24,719.81 | -12.24% | 90,898.28 | 80,548.87 | -11.39% |
净利润 | 24,742.73 | 21,295.45 | -13.93% | 76,501.31 | 66,151.90 | -13.5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7,839.09 | 14,391.81 | -19.32% | 52,053.28 | 41,703.86 | -19.88% |
基本每股收益(元/每股) | 0.24 | 0.19 | -20.83% | 0.7 | 0.56 | -20.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一定下滑,主要因为交易后备考数系假设2023年
月
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因而2023年度、2024年1-5月不再确认对一汽财务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所致。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一汽股份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同意收购一汽财务
6.4421%股权的事宜;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已获得吉林省国资委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吉林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事宜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备案程序。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材料及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本公司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其正本、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如因本公司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投资者及/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4、本公司保证上述事项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诚信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也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3、本公司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本公司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己依法履行对标的股权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迟延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义务、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2、标的股权由本公司实际、合法持有,权属完整、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等特殊安排,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亦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材料及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人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其正本、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本人业经合法授权(如需)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如本人就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5、如因本人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及/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的承诺函 | 1、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4、本人保证上述事项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诚信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的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3、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涉及证券市场相关的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受到刑事处罚;(2)受到行政处罚;(3)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或曾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或曾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5、本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向上市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不利情形。 | |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如在本次重组前本人持有一汽富维的股份,则自一汽富维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减持所持一汽富维股份,亦未有任何减持一汽富维股份的计划。在前述期间内,本人如因一汽富维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获得的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执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并自觉接受公司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未来拟公布股权激励措施,公司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做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8、本承诺函于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此终止仅针对发生该情况的承诺人);(2)上市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 | 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材料及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公司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其正本、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如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4、如因本公司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4、本公司保证上述事项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公司及董监高诚信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保持一汽富维独立性的承诺函 |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股东的利益,在遇有与本公司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将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4、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额赔偿。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关于同业竞争的介绍及分析未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切实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2、本次交易为一汽富维将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对外出售,对于一汽富维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与一汽富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一汽富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一汽富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诺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一汽富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4、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一汽富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 |
关于规范、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及本公司作为一汽富维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继续规范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或关联方与一汽富维之间的关联交易,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一汽富维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及本公司作为一汽富维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自身对一汽富维的控股地位从事有损一汽富维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承诺函效力自动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一汽富维的控股股东;(2)一汽富维的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本承诺函某项约定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自一汽富维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一汽富维股份,亦未有任何减持一汽富维股份的计划。在前述期间内,本公司如因一汽富维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获得的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执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
(二)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交易对方 | 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材料及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公司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现阶段必要的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其正本、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如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5、如因本公司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及/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4、本公司保证上述事项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诚信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2、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也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3、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如上述说明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上市公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司及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符合本次交易受让主体资格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同属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下属成员单位。2、本公司作为一汽集团下属成员单位具备《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资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如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五)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3、本公司不存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下情形:“(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关联交易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不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超过1家、参股不超过2家。5、本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时,本公司净资产率不低于30%。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6、本公司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的资格。如上述说明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资金来源的说明 | 1、本公司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资金为本公司自有或自筹合法资金,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2、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及其出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本公司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3、如上述说明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所提供材料及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本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人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其正本、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本人已经合法授权(如需)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如因本人所提供资料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者及/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诚信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的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过任何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也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3、本人保证上述事项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的承诺 | 1、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4、本人保证上述事项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标的公司 | 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材料及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公司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现阶段必要的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其正本、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准确性和完整性;4、如因本公司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4、本公司保证上述事项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诚信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也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上述说明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材料及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人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复印件与其正本、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本人业经合法授权(如需)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如因本人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的承诺函 | 1、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4、本人保证上述事项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诚信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的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3、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涉及证券市场相关的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受到刑事处罚;(2)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3)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或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曾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或曾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第二节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三)华创证券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北京观韬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五)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
(六)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报告;
(七)天健兴业评估师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于下列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公司: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5168号
电话:0431-85772897
联系人:滕云飞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签章页)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