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4年10月23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雯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丽尚国潮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