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集团(600734)_公司公告_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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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1

上证公监函〔2023〕0029号

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晓樱,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杜美杰,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静,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2号)、《关于对景百孚、叶成辉、王毅坤、庄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1号)查明的事实,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存在向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采购手机整机,并将货物销售给智慧海派指定的下游客户上海竑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红派科技有限公司和郑州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游客户)的

情况。深圳兴飞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未实地查看相关实物及物流,相关销售合同、物流单据、发票均由智慧海派直接提供给深圳兴飞。深圳兴飞在收到下游客户回款后再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智慧海派,合同约定智慧海派对下游客户未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兴飞在该业务中明知无法控制相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将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6,729.73万元;虚增营业成本36,729.73万元。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违规事实和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杨晓樱、杜美杰、李静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晓樱、杜美杰、李静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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