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ST实达 公告编号:第2022-083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实达集团)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新增“第四章 公司党组织”的内容,明确公司党委职责和决定的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等职权范围相应条款。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3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人才、资本与经营机制的优势,以电脑信息产业为基础,发展高新技术为先导,不断突破自我、挑战未来、追求卓越效益,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人才、资本与经营机制的优势,以信息产业为基础,发展高新技术为先导,不断突破自我、挑战未来、追求卓越效益,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为 |
| 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而竭尽全力。 | 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而竭尽全力。 |
4 | 新增“第四章 公司党组织”内容,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三十条 公司经福建省大数据有限公司党委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的建设由福建省大数据有限公司党委负责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任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公司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
| | 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公司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公司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
5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向银行、个人或其他机构借款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借款; (十七)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 | 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二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①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②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③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④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上述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6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在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含三分之二)审议通过后,还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还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 |
7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8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9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
| |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10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11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12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分别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 |
| |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13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的复印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的复印件。 第六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14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情况并请假。 |
15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东大会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16 |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会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股东,不再参加股东大会表决。 |
17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十六)、(十七)项所规定的具体事项;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18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
| |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
19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票、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20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会议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将出席股东的表决票作为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21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本公司现任监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2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23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
24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
| |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后2个月内完成补选。 |
25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后或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间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此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终止,董事的保密义务不因其离职而终止。 |
26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已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对于已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及本章程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 |
| |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27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28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宜; (十七)审议公司向银行、个人或其他机构借款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低于30%的借款; (十八)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 | 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29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30 | 第一百一十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和担保外,对其它交易、担保、借款、质押和抵押,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为: 1、公司发生的交易(指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金额均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即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由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行为、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保、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需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除上述事项外,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即可(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关联交易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2)关联交易总额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含5%)。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同时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扣除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部分)。 公司为关联人及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3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行使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的权利以及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32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以及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以及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后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
| | (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33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含委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以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董事会会议时,按照上二款统计的人数合计后确认出席人数。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34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无 |
|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无关联关系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也不得同时委托2名以上的董事。 如委托或委托书不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对不符合规定的委托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在表决前可补正的,受托董事可参加表决,否则,表决无效。 |
35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以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为准)。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传真签字。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以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为准)。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董事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董事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
36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37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
|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
38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资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实现经营收益,完成经营目标; (九)组织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重组调整、债务处置、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初步方案; (十)组织拟订公司全资、控股、共同控制和参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及解散初步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初步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的初步方案; (十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初步方案; (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以及提出奖惩建议; (十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和方案; (十六)向董事会推荐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拟聘请的中介机构; (十七)签发公司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八)召集、主持公司管理人员会议; (十九)审核并决定由其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事项; (二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务,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有关事项并对外签署合同; (二十三)审议公司向银行、个人或其他机构借款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5%的借 |
| | 款; (二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五)对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委派; (二十六)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39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便于公司管理,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公司总裁(总经理)的授权如下: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机构、个人借款,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150%的,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备。 2、公司将公司资产对外质押或抵押,替公司自身借款提供担保的(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其资产对外质押或抵押,替公司或该子公司自身借款提供担保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备。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且绝对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备。 4、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的委派,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在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所规定事项,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备。 |
| 征得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审批,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备。 | |
40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41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总监的聘任或者解聘由总裁(总经理)提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总监在总裁(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协助总裁(总经理)工作。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者解聘由总裁(总经理)提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裁(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协助总裁(总经理)工作。 |
42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3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1/3,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 |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务。 |
44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监事提供借款。 |
45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
46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2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47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按照第一百一十六条进行。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以及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按照第一百一十六条进行。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
48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数,且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且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6、公司不存在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之情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以现金分配的利润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1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 |
| …… | 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的资金视同为现金分红)。具体以现金分配的利润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49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50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按照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51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按照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52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 (四)“经审计的净资产”或“经审计的总资产”,是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总资产的绝对值。 (五)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 |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 本条第(五)项所述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
53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低于”、“少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
54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除本章程另有特别规定外,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5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
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章程。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
二、附件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第二次修订)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