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集团(600734)_公司公告_*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时间: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8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目 录

释 义 ...... 2

前 言 ...... 8

摘 要 ...... 10

一、实达集团基本情况 ...... 12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20

三、债权分类方案 ...... 22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 24

五、资产处置 ...... 26

六、经营方案 ...... 28

七、重整计划的生效 ...... 30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 ...... 31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35

十、其他说明事项 ...... 36

释 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重整计划” 指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实达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或“债务人”

指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中院”或“法院” 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权人” 指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实达集团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空港公司” 指

北京空港富视国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

由福州中院同意的实达集团临时管理人、以及由福州中院指定的实达集团管理人“大数据公司”或“产业

指福建省大数据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

投资人” 其他主体

“衢州东昆等11名财务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

衢州东昆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夏远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珊、周映霏、许秀芸、郑刘颖、黄浪峰、刘浪英、冷霞、武敏、林强及其指定的其他主体

“重整投资人” 指

大数据公司、衢州东昆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夏远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珊、周映霏、许秀芸、郑刘颖、黄浪峰、刘浪英、冷霞、武敏、林强,及上述主体指定的其他主体“北京昂展” 指 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腾兴旺达” 指 大连市腾兴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兴创电子” 指 郑州航空港区兴创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兴飞” 指 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中科融通” 指 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星云大数据” 指

福建省星云大数据应用服务有限公

“评估机构” 指

由实达集团、管理人委托的,为实达集团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法》” 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普通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职工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款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

“劣后债权” 指

债权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市场价值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1]第4031号《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所涉及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资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清算价值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1]第4032号《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所涉及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资产

清算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已确认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审查认定的债权

“待确认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截至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

“不予确认债权” 指

经管理人审查后全额不予确认的债权“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实达集团账面有记载但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股票”或“股份” 指

指实达集团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的股票

“转增股票” 指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实达集团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股份“股权登记日” 指 即2021年12月20日

“出资人”或“股东” 指

在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个别股东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福州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 言

实达集团是一家股票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业务包括移动智能终端业务、移动智能终端配套电池电源业务和物联网周界安防业务三大板块。从2018年第四季度开始,由于受到金融机构收贷和偿还到期债务的双重压力,经营流动性资金的缺乏使实达集团及下属核心子公司均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因实达集团2018、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连续两年亏损且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1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实达集团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因实达集团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空港公司申请,福州中院于2021年3月31日同意实达集团启动预重整工作,由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指导工作;并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实达集团重整一案,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实达集团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

作为国内A股上市的首家IT企业,实达集团的重整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法院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管

理人进驻实达集团后,实达集团运营平稳,管理层团队及员工情绪稳定。在福州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与实达集团共同推进债权申报及审查、资产调查、信息披露、舆情监测、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等各项重整相关工作。在实达集团重整工作的各个环节,法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在重要事项上给予必要的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在法院的协助、指导、监督下,实达集团及管理人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主要股东进行多次沟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后,实达集团以重整投资人提出的重整投资条件为基础并结合实达集团实际情况制作了本重整计划。现将本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 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实达集团本次重整完成后:

一、实达集团的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续,仍是一家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实达集团现有总股本622,372,316股为基数,按每

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555,930,79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实达集团的总股本将增加至2,178,303,106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提供89,999.8158万元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债务、补充上市公司流动性及促进上市公司产业升级。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将全额以现金清偿。

四、职工债权将全额以现金清偿。

五、税款债权将全额以现金清偿。

六、普通债权在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部分将全额以

现金清偿;超过35万元的部分将按照31%的比例以现金清偿。

七、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八、管理人已审查确认的债权,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

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应债权的清偿

条件予以清偿;待确认债权按照债权性质提存分配额,在债权经依法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受偿;未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实达集团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受偿。

九、按照上述方案清偿后未获清偿的债权(如有),实达

集团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正 文

一、实达集团基本情况

(一)设立和基本情况

实达集团成立于1988年5月30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2,237.2316万元,法定代表人景百孚。公司经营期限为自1988年5月30日至2038年5月29日。注册地址为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A小区C号标准厂房,实际经营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7号实达大厦13层。实达集团于1996年8月8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734。

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仪器仪表及电传、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通信设备,家用电器及视频产品、音响设备的制造、批发、零售;电子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从事本公司生产、经营产品及配套设备的租赁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目前处于存续状态。

(二)股本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1. 股本结构

截至2021年12月10日,实达集团总股本为622,372,316

股,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股数(股) 持有比例

北京昂展155,966,407 25.06%

腾兴旺达62,416,313 10.03%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苏信理财·价值创富J1607单一资金信托

31,000,000 4.98%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9,482,218 1.52%

陈峰9,424,984 1.51%

福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7,875,000 1.27%

大连市隆兴茂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5,654,990 0.91%

俞雷4,207,700 0.68%

俞仲庆3,600,000 0.58%

姜珩2,090,200 0.34%

2. 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实达集团第一大股东北京昂展共持有上市公司155,966,4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06%,累计质押上市公司股份155,966,300股。

2019年以后,北京昂展、原实际控制人景百孚先生、主要股东腾兴旺达一直积极寻求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等方式来解决实达集团面临的债务及流动性问题。基于对实达集团产业的长期看好,兴创电子及其控股股东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向实达集团提供流动性支持。此后,兴创电子联合其关联方郑州航空港兴港租赁有限公司、兴港(天津)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兴晟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商业保理、售后回租、委托贷款等方式合计向上市公司提供了8.92亿元借款。

鉴于此,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百善仁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景百孚先生于2019年11月12日与兴创电子签署了《不可撤销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204,855,894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92%)对应的表决权;股东腾兴旺达、陈峰于2019年11月12日与兴创电子签署了《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腾兴旺达及陈峰将其所持有的71,841,297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5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兴创电子行使。因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间接持有兴创电子100%股权,因此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重整受理情况

2021年3月31日,福州中院作出(2021)闽01破申6号《通知书》,同意实达集团启动预重整工作,由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指导工作。

2021年11月26日,福州中院作出(2021)闽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实达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1)闽01破19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方达律

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1年12月9日,福州中院(2021)闽01破19号之一《决定书》,准许实达集团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四)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价值报告》和《清算价值报告》,以预重整受理日即202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实达集团总资产市场价值为462,164,747.97元,清算价值为389,427,077.03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资产类别 市场价值(元)清算价值(元)

货币资金213,414.64213,414.64

其他应收款217,850,657.57217,850,657.57

其他流动资产1,641,772.611,641,772.6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288,891.982,302,224.39

长期股权投资176,523,955.17123,566,768.62

5.1

其中:中科融通123,000,000.0086,100,000.00

5.2

深圳南山基金49,984,120.1734,988,884.12

5.3

其他长期股权投资3,539,835.002,477,884.50

固定资产55,737,156.0039,016,009.20

无形资产6,908,900.004,836,230.00

资产总计462,164,747.97389,427,077.03

(五)负债情况(截至2021年12月18日)

1. 债权申报情况

目前共有4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数额1,925,244,154.50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5家,申报数额共计

1,165,368,266.65元;税款债权1家,申报数额共计959,969.14元;普通债权42家,申报数额共计758,915,918.71元。

2. 债权审查情况

(1)已确认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已确认债权31家37笔(系存在一家2笔情形),确认数额共计1,557,030,296.45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4笔,确认数额869,237,637.42元,税款债权1笔,确认数额903,457.80元,普通债权27笔,确认数额共计679,535,513.74元,劣后债权5笔,确认数额共计7,353,687.49元。

(2)待确认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而尚未由管理人出具最终审查意见予以确认的债权9家,涉及申报数额373,910,026.11元,需待诉讼终结、证据材料补充完整后进行审查认定。

(3)不予确认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8家,涉及申报数额共计13,180,235.35元。

3. 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经实达集团梳理统计及管理人调查,实达集团尚有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约45,000,000.00元。

4.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经管理人调查,实达集团职工债权总额4,948,721.23元,涉及职工债权人4家,款项性质为欠付职工的工资报酬等。此外,经测算,假设实达集团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预计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约12,174,685.00元。

综上,根据债权人的申报与管理人审查情况,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调查情况以及实达集团提供的信息等,实达集团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数额(元)有财产担保债权1,155,244,936.03其中:已确认债权869,237,637.42待确认债权286,007,298.61职工债权17,123,406.23其中:欠付工资报酬等4,948,721.23清算时的职工安置费用12,174,685.00税款债权903,457.80普通债权812,438,241.24其中:已确认债权679,535,513.74待确认债权87,902,727.50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45,000,000.00劣后债权7,353,687.49合计1,993,063,728.79

(六)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结果为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提供必要参考,管理人对实达集

团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了模拟分析。根据模拟分析测算,如实达集团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全部资产均能够按快速变现值变现,可用于偿债的财产总额为389,427,077.03元。

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包含清算时的职工安置费用)、税款债权后,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总额为204,224,446.70元。假定按照普通债权总额1,661,792,844.72元(包括已确认债权、待确认债权、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的部分)进行分配,实达集团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受偿率约为

12.29%。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项目 清偿测算(元)偿债资产变现价值389,427,077.03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129,175,766.30减:破产费用20,000,000.00(其中管理人报酬)10,820,000.00减:共益债务(截至2021年12月18日)18,000,000.00减:职工债权(包含清算时的职工安置费用)17,123,406.23减:税款债权903,457.80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204,224,446.70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总额1,661,792,844.72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12.29%

2.特别说明根据管理人的模拟分析,实达集团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2.29%,但管理人认为,鉴于实达集团的资产流动性较弱(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及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80%以上),这一比例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实达集团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可能远低于上述预估比例。

如实达集团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受偿率的前提,一方面为破产财产均能够按照快速变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安置费用能够控制在上述范围内。但根据实达集团的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如果实达集团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中的对外应收款回收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周期较长,如进行快速处置,则可变现价值会大幅打折;同时,实达集团的对外投资中,部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基本面较为薄弱,业务运营较差,如对该等股权进行变现,则实际可变现的价值较低。以上因素都会导致可用于偿债的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此外,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为漫长,并可能会产生超过预期的费用。基于以上因素,实达集团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实际受偿率将很可能远低于上述测算的预计受偿率。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实达集团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财务状况已陷入困境。如果实达集团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0。为挽救实达集团,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实达集团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实达集团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之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实达集团现有总股本622,372,316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555,930,79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实达集团的总股本将增加至2,178,303,106股。

2.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处置

上述转增股份将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重整投资人以合计89,999.8158万元的对价有条件受让。

重整投资人的受让具体条件包括:

第一,大数据公司、衢州东昆等11名财务投资人应当支付合计89,999.8158万元的重整资金作为受让股份的对价。

第二,大数据公司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将其合法拥有或管理的优质资产或者实达集团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如需)注入实达集团。

第三,大数据公司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衢州东昆等11名财务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

第四,财务投资人林强承诺根据重整计划按照不低于破产重整程序中评估机构确定的股权价值受让实达集团持有的深圳兴飞所有可转让股权。

3.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预期效果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实达集团出资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同时,实达集团在本次重整程序中引进了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实达集团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基本面将发生重大改善,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实达集团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实达集团重整案债权人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实达集团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5家,有财产担保债权数额为1,155,244,936.03元。依据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及担保范围,有财产担保债权中184,536,809.00元可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纳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829,483,953.48元因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依法转入普通债权组,剩余141,224,173.55元

依法不予清偿。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对于仅就实达集团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但实达集团不是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债权,如担保财产市场价值低于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则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超过依法可供其债权受偿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的部分,依法不再转为普通债权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

人名称

债权数额(元)担保财产

优先受偿数额(即担保财产可供受偿部分

的市场价值,元)郑州航空港兴港租赁有限公司

60,148,866.42实达大厦抵押60,148,866.42兴港(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40,000,000.00实达大厦抵押1,387,942.58郑州航空港区兴创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428,384,133.98

实达大厦抵押;中科融通53.85%股

权质押

66,235,500.00郑州航空港兴晟信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

240,704,637.02

中科融通46.15%股权质押

56,764,500.00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6,007,298.61

深圳兴飞30%股

权质押

0.00

总额1,155,244,936.03/184,536,809.002.职工债权组实达集团职工债权人共4家,债权数额为4,948,721.23元。3.税款债权组税款债权人共1家,债权数额为903,457.80元。4.普通债权组实达集团普通债权共38家,债权总额为1,596,922,194.72元,其中:

(1)已确认债权27家,确认数额为679,535,513.74元;

(2)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但截至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因诉

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

权(即待确认债权)9家

,涉及申报数额373,910,026.11元;

(3)无法就担保财产全额优先受偿、但不足部分依法能

够转入普通债权继续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涉及债权金额543,476,654.87元,纳入普通债权组。

此外,实达集团重整案有劣后债权人5家,债权数额7,353,687.49元,依法不再单独设置表决组。

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的债权人权益未受调整,不参与重整计划表决。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偿债资产来源

实达集团重整偿债资金,系通过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支付的对价(即重整资金)筹集。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的具体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对应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范围内以现金方式优先受偿;若对应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不足以覆盖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全部金额,对于实达集团为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债权,债权金额超出依法可供其债权受偿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

其中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涉诉未决,暂时按照申报金额转入普通债权组。

的部分依法转入普通债权清偿。

2.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3.税款债权税款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4.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债权部分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35万元的债权部分将以现金方式按照31%的比例清偿。

5.劣后债权劣后债权不予清偿。按照上述方案清偿后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实达集团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内容受偿后,对于债权未受偿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不得再向实达集团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三)受偿期限

1.已确认债权

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且管理人已经审查确认的债权,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应债权的清偿条件予以清偿。

2.待确认债权

对于待确认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受偿方案提存相应受偿资金,在债权经依法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3.未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有权在其债权获得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故此,根据上述受偿方案将为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预留相应受偿资金。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未申报债权之债权人主张债权且经实达集团审查依法成立的,按照上述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经审查不成立的,不再清偿,相应预留偿债资金作为实达集团经营资金使用。

五、资产处置

为进一步夯实实达集团资产质量、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

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结合实达集团的实际情况,将保留以下资产:实达大厦、中科融通100%股权、对中科融通的应收款、以及部分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资产。

除上述保留资产外,将对其他资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 所有深圳兴飞可转让的股权,由财务投资人林强或其

指定主体根据重整计划按照不低于重整程序中评估机构确定的受让股权价值予以受让。

2. 其他非保留资产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处置:

(1)对于依法可以拍卖,且市场价值和预计拍卖收入超

过拍卖费用的资产,根据资产具体情况进行单项或者整体打包拍卖。其中,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按照市场价值确定;如果流拍,可以下调起拍价进行再次拍卖,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前次拍卖起拍价的20%;如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拍卖成交,则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拍卖或公开变卖或协议转让。

(2)对于依法不得拍卖,或市场价值和预计拍卖收入明

显少于拍卖费用的资产,将采取公开变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

依照上述方案处置资产所得的款项,将全部存入管理人账户(资产处置税费直接自变现价款中支付),并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

六、经营方案

重整程序完成后,实达集团将继续保留物联网周界安防业务,并从根本上全面改善实达集团经营管理,恢复、提升市场占有率。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重整投资人将大力支持、恢复、发展留存的物联网周界安防相关业务。并在符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重整投资人将择机为上市公司注入大数据等领域资产,力争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中国IT领域的优质上市平台。具体为:

(一)物联网周界安防板块经营方案

保留资产中的中科融通植根于防入侵及相关安防领域,是国内智慧物联产品供应商、解决方案提供商和运营服务商。中科融通多次受邀参与国家级安全防控项目和重点行业规范与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拥有专利授权21项,软件著作权26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16项,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目前,中科融通仍在正常经营中。近年来,因上市公司流动性紧张并陷入债务危机,中科融通无法获得上市公司有效支持以及获取融资授信,整体资产规模有所下降,并对业务开展造成一定影响,业务规模有所下降。中科融通自身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专业过硬,未来中科融通将重点深耕AIoT研发,自主构建AIoT云+边缘计算的体系架构,坚持打造与升级“融合AIoT云+边缘智能感知”的立体式安全防护系统,继续扩展

中科融通在中国司法、武警、边防、公安、石化、机场等高安全要求行业的订单规模。除传统的物联网智能周界安防业务和边疆地区智能安防解决方案外,中科融通还将加大对低空无人机防御和管制技术的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力度,预计在2023年完成无人机防御技术结合立体安防在边防、监狱监所、核电站、油田、机场等主要行业的技术适配和测试工作,2024年形成平面周界技术、低空防御,无人巡检技术相结合的全态势立体安防技术,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利润空间。同时,重整投资人可以利用自身资源助力中科融通实现产业升级,大幅提升盈利能力。

(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实达集团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流程,加强经营费用、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管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第一,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规范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行为;第二,建立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的质量,对生产经营实施全面精细化管理,把好审批流程每道关;第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基本制度,实施机构与人员扁平化管理,合理调度资金,降低人力成本和管理费用。通过采取多项减负措施,将有效降低上市公司的运营成本,促进主营业务的恢复及发展。

(三)拟注入资产情况

星云大数据成立于2013年11月,是大数据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注册资金2.55亿元。星云大数据主营业务为面向党政、公共安全、企业等提供安全可靠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平台开发与运营和大数据应用等相关服务。大数据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拟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时将上述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注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基于上述经营方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实达集团保留业务每年盈利情况将大幅改善。实达集团将继续聚焦于物联网周界安防领域,并通过重整投资人的规划安排,引入优势资源,稳健发展新的业务增长点。

七、重整计划的生效

(一)生效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本重整计划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后生效:

1.各表决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通过本重整计划并经法院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裁定批准;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本重整计划,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裁定批准。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实达集团、实达集团的全体股东、实达集团的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均有约束力,且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后果

若本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且亦未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实达集团破产。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实达集团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系自重整计划获得福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实达集团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福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福州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投资人在执行期限内提供资金,实达集团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自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三)执行措施

1.偿债资金的分配

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之日起7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具体详见附件,请债权人以纸质版原件形式提交至管理人指定地址)。逾期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非因实达集团和管理人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或债权人指定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 偿债资金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金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存的偿债资金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款项的权利,已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待确认债权根据本重整计划为其预留偿债资金,如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或未获法院裁定确认的,为其预留的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对于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或者虽主张权利但经审查不成立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不成立的,不再清偿,根据本重整计划为其预留的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 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之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金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4. 破产费用的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算的管理人报酬共计10,820,000.00元(管理人将在向债权人进行分配的同时收取相应的管理人报酬)。在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法院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等发生的各项破产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数额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5. 共益债务的清偿

实达集团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18,00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将根据实际发生数额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

本重整计划在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了全部重整资金后,视为执行完毕。

(六)协助执行事项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实达集团及管理人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七)不能执行的后果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若实达集团不执行重

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且实达集团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实达集团破产。如重整投资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因重整投资人的原因,导致重整计划不能在执行期或法院批准的延长期内执行完毕,则实达集团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重整资金,用于实达集团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并要求重整投资人返还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的全部股票(如有)。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三)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实达集团的职责

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实达集团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将向福州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十、其他说明事项

(一)重整投资人的变更

因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变更重整投资人的,在不变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的前提下,由管理人报告债权人会议,并请示法院批准后变更。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实达集团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实达集团有权根据债权人配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向该债权人进行清偿。因债权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实达集团的保全措施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以及影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由相关债权人向公司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抵(质)押措施的解除

为保障本重整计划的实施,所有对债务人资产设置了抵(质)押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毕抵(质)押措施的解除手续。实达集团有权根据债权人配合办理的情况向该债权人进行清偿,因债权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实达集团的保全措施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以及影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由相关债权人向公司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信用修复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请各债权银行继续给与实达集团正常的信贷支持,协助实达集团完成信用修复。

(五)其他未尽事宜

重整计划未尽事宜,按《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以下为本单位/本人按照《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应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请将本单位/本人应分得款项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本单位/本人声明:本单位/本人应分得的清偿资金划入上述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偿债资金无法领受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本单位/本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或姓名(签章/捺印):

日期: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