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会计准则解释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的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
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一)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2.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