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600716)_公司公告_凤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时间:

凤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证券代码:600716 股票简称:凤凰股份 编号:临2022—017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与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 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增加
(以下原第十二条至第八十条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同时,章程中引用条款所涉及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及其他投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实业投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根据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修订
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六十七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根据现行规则进行完善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表述调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进行修订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删除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房地产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竞买土地、收购项目、股权投资等)年度投资计划、贷款融资计划内,行使对房地产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并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相关计划额度作出不大于10%的调整。 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但同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订
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至3000万元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之较高者之间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3、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房地产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竞买土地、收购项目、股权投资等)年度投资计划、贷款融资计划内,行使
对房地产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并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相关计划额度作出不大于10%的调整。 (三)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但同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至3000万元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之较高者之间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3)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新增
(以下原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二百零三条的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章程中引用条款所涉及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政策 …… (二)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原则上每个盈利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政策 …… (二)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应当以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进行修订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审慎选择分配形式,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原则上每个盈利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按照有关规定详细披露相关事项。 ……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审慎选择分配形式,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为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章程原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涉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内容同步修改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说明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进行修订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完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完善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并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根据《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应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根据《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根据《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进行修订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根据《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证券部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证券部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召开前应向全体董事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根据现行规则进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表述调整

五、《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说明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其日常事务。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其日常事务。根据现行规则进行完善
第九条 ……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相关人员。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九条 ……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至监事会相关人员。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根据现行规则进行完善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现行规则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监事会会议在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认为有必要的,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根据现行规则进行完善

注:1、因本次章程/规则增加、删除、修改条款而致使原章程/规则条款序号发生变更 (包括原章程/规则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2、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3、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将同时废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有关事项,《公司章程》条款的变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内容为准。修订后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