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600716)_公司公告_凤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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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

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子通信方式或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书面传签、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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