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600716)_公司公告_凤凰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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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事项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公司证券法务部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督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披露信息;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有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管理部门;

(四)由投资管理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协调及落地实施,初步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目标,出具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及起草相关披露信息初稿。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有关管理部门。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子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微信、电子邮件等,下同)或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书面传签、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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