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修订)
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会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与负责为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八条上述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均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