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600712)_公司公告_南宁百货: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黎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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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6

上证公监函〔2022〕0034号

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长黎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黎军,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号、〔2021〕12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或公司)累计开展海产品贸易43组,其中30组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涉及8家上游供应商及5家下游客户。公司对上述业务按照真实商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2016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资产1,111.57万元,确认营业收入271.14万元;2017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预付款分别为8,893.79万元、2,750.25万元,确认营业收入6,954.17万元;2018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预付款分别为535.89万元、3,998.79万元,确认营业收入3,436.97万元。

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对2016年度、2017年度及

2018年度财务报表相关列报项目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2016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265.95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0.12%;2017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6,858.70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3.05%;2018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3,376.31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1.61%。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会计处理,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且相关会计差错持续多年,长期未做纠正。导致未能如实披露多期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关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真实信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长黎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披露的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违规负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黎军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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