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独立董事: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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