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2021202120212021】】】】2859285928592859号号号号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海产品贸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盘后,你公司提交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年至2018年开展的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的规定,请公司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公告披露,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南宁百货累计开展海产品贸易43组,其中30组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涉及湛江市鲁鑫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上游供应商,广西幸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下游客户)。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未发生真实交易的贸易业务的具体过程,包括业务模式、经办人和责任人、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相应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流的具体情况;(2)上述交易相关的资金来源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3)自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虚假交易的情形,以及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需补充更正之处。
二、公告披露,
导致公司
对上述业务按照真实商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未能如实披露
其中,2016
未能如实披露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资产
万元,
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资产确认营业收入
业务相关的存货、
确认营业收入预付款分别为
确认营业收入
预付款分别为6,954.17
相关的存货、
6,954.17预付款分别为
业收入3,436.97
预付款分别为万元
万元公司各期归母净利润及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各期归母净利润及具体影响金额审会计师对上述会计科目执行的审计程序
审会计师对上述会计科目执行的审计程序足以保证相关报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
足以保证相关报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就上述相关内容
审计师
就上述相关内容核查并发表意见
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
我部,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