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600712)_公司公告_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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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5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发回重审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2份民事裁定书(2020)桂01民终3861至387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了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共12个案件)。

2019年12月31日,我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我公司)的诉讼请求。12个案件受理费共739,671元,财产保全费共60,000元,两项共计799,671元,由原告负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我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2020年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

告。

二、本次诉讼的情况

上 诉 人(一审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陈景春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4217号至4228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由于案件发回重审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我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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