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600712)_公司公告_南宁百货关于一审诉讼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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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关于一审诉讼结果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31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审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我公司将提出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12份民事判决书(2018)桂0102民初4217至422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了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共12个案件)。

二、法院审理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陈景春

被告: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冻海产品,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具合同约定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提货通知书 》和《催告函》,要求被告履行货物交付义务,但被告未履行货物交付义务。原告遂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被告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返还原告已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

经审理,法院通过原告提交的《货物买卖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出仓单、提货通知书 、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了原告与被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原告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发货的出仓单、原告向被告发送《提货通知书 》和《催告函》、以及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等事实。但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针对原告南百公司本案所诉请的主张,结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其提交的现有证据尚未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明力的高度盖然性,原告南百公司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102民初4217至4228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个案件受理费共739,671元,财产保全费共60,000元,两项共计799,671元,由原告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我公司将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诉讼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我公司将根据事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31日

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102民初4217至4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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