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5,080,276.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近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通知,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或“原告”)与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标特步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1日,我公司收到兴宁区法院传票。标特步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事由,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拖欠房款造成的利息损失25348653.90元(以未付房款76762091.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15日起,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另计,计至付清为止)”。内容详见2018年4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0)。
2018年6月12日,我公司向兴宁区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标特步公司。期间因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
2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民终38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案由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
2019年6月26日,我公司收到了兴宁区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受理通知书》,兴宁区法院正式受理我公司对标特步公司的反诉。内容详见2019年6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1)。
二、本次披露的进展情况
原告标特步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拖欠房款产生的违约金35080276元(以剩余购房款76762091.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2年5月15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16日,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日
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宁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桂0102民初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