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独立董事:
魏志华 孙韬 赵磊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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