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宁百货”)于2018年8月9日披露了公司与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沛粮油”)、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林浩耿的民事诉讼事宜,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同日公告。
2018年12月,公司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8日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南宁百货和小沛粮油分别于2019年1月7日和2019年1月4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内容
(一)一审原告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1.上诉双方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三(一审被告):林浩耿2.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2)判令三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款项999711.48元,赔偿利息损失8148.33元(利息以999711.48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8.5%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此方法计算至三被上诉人返还全部的款项之日止);
(3)判令三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上诉人为本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43236元;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实与理由公司认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二)一审被告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1.上诉双方情况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浩耿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实与理由小沛粮油认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对合同双方就《还款承诺函》及还款计划所达成
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理解上的严重偏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0日
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南宁百货)
2.《民事上诉状》(小沛粮油)
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2018)桂0102民初3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