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600712)_公司公告_南宁百货诉讼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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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诉讼结果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9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 2215、2216 号民事判决,于 2017 年 9 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 2017 年 9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同日公告)。 二、诉讼裁定情况 近日,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两份《民事裁定书》[(2017)桂 01 民终 7601 号、7602 号],内容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标特步公司提交申请书,称不能办理规划验收的事由已消灭,双方已同意继续履行商品买卖合同,特申请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标特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不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9 日 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 01 民终 7601号、(2017)桂 01 民终 76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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