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2018 年 4 月 11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 0102民初 952 号《传票》。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传票时间:2018 年 4 月 11 日 (二)诉讼机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地点:广西南宁市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拖欠房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25348653.90元(以未付房款 76762091.16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2 年 5 月 15 日起,暂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另计,计至付清为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0 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交由原告装修,并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购房款总价为人民币 639684093.00 元,被告已支付562922001.84 元,尚欠 76762091.16 元未支付。因被告在装修期间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增加了建筑面积 2310 平方米,造成建筑物与原规划面积严重不符,改变结构和容积率,致使长达五年多无法办理规划验收,房屋产权证至今无法办理。由于建筑物无法整体规划验收,造成建设期超期,远远超过原告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延期建设补充协议》中关于建设期的约定,因此,造成原告无法按时交付房屋,被告拖欠 76762091.16 元未支付,根据 2011 年 3 月 30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由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条约定:甲方保证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 500 日内(即 2012 年 5 月 15 日)使市建世贸西城房产整体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并使乙方获得目标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因被告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导致目标房产无法按照约定通过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其违章建设造成目标房产无法按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自 2012 年5 月 16 日起,截止 2017 年 11 月 30 日共计 2056 天,以未付房款 76762091.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拖欠房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25348653.90 元。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明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如所请!” 三、与本案相关的诉讼 2014 年 7 月 15 日,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向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出具《关于解除“世贸西城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要求解除我公司购买南宁市大学路98 号“市建世贸西城广场”A、B 区 1 至 5 层商业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我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标特步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详见 2014 年 9 月 3 日、2014 年 10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同日公告)。 2017 年 7 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 2215 号、第 2216 号,判决被告标特步公司于 2014 年 7月 15 日作出的《关于解除“世贸西城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要求解除原告南宁百货购买南宁市大学路 98 号“市建世贸西城广场”A 区第一层及第二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1201)、A 区三至五层和 B 区一至五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0301)及其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详见 2017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同日公告)。 2017 年 9 月 19 日,标特步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标特步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关于解除“世贸西城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有效(详见 2017 年 9 月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同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我公司将积极应诉。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因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公司亦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及时披露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3 日 备查文件: 1.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 2.《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