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 一、基本情况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我公司”)就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事宜,于 2014 年 10 月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对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 2014 年 9 月 3日、2014 年 10 月 14 日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 2215 号、第 2216 号。判决如下: “被告标特步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关于解除“世贸西城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要求解除原告南宁百货购买南宁市大学路 98 号“市建世贸西城广场”A 区第一层及第二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1201)、A 区三至五层和 B 区一至五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0301)及其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我公司将根据事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 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 2215 号、第 22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