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
2020年度
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650 号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地产”)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566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光明地产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光明地产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确保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编制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光明地产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编制。
五、报告使用限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光明地产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光明地产为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1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备注 | |
营业收入 | 1,498,475.08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
其中: | |||
1、销售材料 | 80.41 | 零星废料销售收入。 | |
2、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2,596.13 | 向合联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收入。 | |
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14,853.82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桐庐飘鹰期置业有限公司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17,530.36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1,480,94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