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2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一步防控内幕交易风险,提升公司内部风险管控体系能级,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起到实质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参照《公司章程》、《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事宜。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制度的实施。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的登记报送工作。公司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要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董(监)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一)至(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内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详见附件1)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机构的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及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若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的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及董(监)事会办公室报告,确保公司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审批同意,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储存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硬盘、软盘、磁盘、U盘)、视频资料、音频资料、电子邮件、公司微博、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短信等资料,须经董(监)事会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在接到内幕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及董(监)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并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或公开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须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临时公告前,公司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主要业绩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明确告知其应履行的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保密协议应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并固化成常用模板。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法律法规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公司现行有效的其他治理细则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1: 公司简称 :光明地产 公司代码 :600708 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
业务类型 | |||||||||||||
报送日期 | |||||||||||||
首次信息 披露日期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部门 | 职务 / 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 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备注 |
填报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董事会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光明地产”)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名称:XXXX),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及光明地产《公司章程》、光明地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等相关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3、 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
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4、 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报告、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5、 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光明地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
如违反光明地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 3: 公司简称 :光明地产 公司代码 :600708 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