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600699)_公司公告_均胜电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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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600699证券简称:均胜电子公告编号:临2025-038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26元?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5/272025/5/282025/5/28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2025年4月22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408,701,54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3,925,095股后的1,384,776,448股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360,041,876.48元(含税)。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3,925,095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84,776,448×0.26)÷1,408,701,543≈0.2556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556元/股)÷(1+0)。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5/272025/5/282025/5/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之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均胜电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87124847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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