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600694)_公司公告_大商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部分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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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部分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1

作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前收到了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的通知,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我们认为: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阅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兴—大连商业大厦、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友谊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大商集团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间签署的《商品采购配送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核报告,根据公司发展实际需要,预计2023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人民币10.52亿元左右,其中,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预计人民币6.13亿元左右,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预计人民币3.17亿元左右,委托管理人民币0.04亿元左右,房屋租赁人民币1.18亿元左右。

我们认为:关联方经营稳健,发展前景良好,现金流充沛,履约能力不存在障碍,不存在坏账风险。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经营发展需要,风险较低并且可控。决策合法、规范、准确,定价客观、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害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锡金、谢彦君、褚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部分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锡金___________

谢彦君___________

褚 霞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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