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600692)_公司公告_亚通股份控股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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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控股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08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 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的三级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应返还货款 1524307.26 元;逾期发货滞纳金人民币 707616.00 元,暂时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完全支付日止;一审的律师费共计 40000.00 元及为本案实际发生的差旅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经过 2 次庭审,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收到被告退款200000.00 元,公司已于 2017 年对剩余应返还的货款 1324307.26 元计提 5%坏账准备。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全平,男,身份证号码:140202********1537 被告四:徐冰,男,身份证号码:110109********0911 委托代理人:陈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时间:2017 年 4 月 15 日 诉讼机构: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路 25 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的三级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巨国际”)于 2016 年 10 月20 日与被告一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开展动力煤采购业务,由善巨国际向被告一采购后指令发货至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2016 年 11 月 2 日,善巨国际依照合同约定,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告一汇款人民币 7408800.00 元用于预付 90%两列货运列车动力煤的货款,每一列煤炭货款均分为人民币 3704400.00 元,根据每次发货的最终进港过磅数量进行结算。2016 年 11 月 18 日,善巨国际又向被告汇款人民币 3855600.00 元用于预付 90%第三列货运列车动力煤的货款。依照合同约定,被告一应于收到货款后两周内发货。然而对于第二列动力煤,被告一曾告知善巨国际已发货,但后续又通知善巨国际和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称该批已发动力煤不是善巨国际的货物,实际上至今仍未发货;至于第三列动力煤于 2016年 12 月 28 日才予以发货。依据善巨国际与被告之间合同约定,善巨国际应按照合同金额的 90%支付预付货款,而被告应于收到货款后两周内发货,否则应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资金占用滞纳金,若超过一个月未发货,则应返还本金加相应滞纳金。被告未履行应尽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其具体违约情况见下表:发货列 被告实 实际结 原告实 实际汇 应返还货 超期利息 超期滞 本金加次 际发货 算 额 际汇款 款 额 款 差 额 (日计) 纳 金 滞纳金  日 (元) 日 (元) (元) (元) (元)第一列 2016/1 4828483 2016/11 370440 -1124083 1‰ 0.00  1/14 .38 /2 0.00  .38第二列 未发货 0.00 2016/11 370440 +3704400 1‰ 611226  总计  /2 0.00  .00 .00第三列 2016/1 4911609 2016/11 385560 -1056009 1‰ 96390.  2/28 .36 /18 0.00  .36  1524307.  707616 2231923 总计  26 .00  .26 基于以上表格,善巨国际要求被告一向善巨国际返还抵消第一列和第三列应付款项之后的欠款共计 1524307.26 元。 之后善巨国际与被告一一直在协商要求发货或者退款,但被告一无故拖延时间,既没有发货也没有向善巨国际退款。2016 年 12 月 13日,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向善巨国际出具承诺函,承诺最晚于2016 年 12 月 22 日前将货款全额退给善巨国际,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但于善巨国际起诉之日,被告一分文未付。 被告一的股东为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即被告二,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善巨国际认为被告一拒不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善巨国际的合法权益,请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善巨国际返还货款总计 1524307.26元;请求被告一支付逾期发货滞纳金共计人民币 707616.00 元,暂时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完全支付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一审的律师费共计 40000.00 元及为本案实际发生的差旅费;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诉讼裁定情况 本案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与第一被告在双方所签《煤炭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违约方对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其条文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谁是守约方,谁是违约方在庭审前不能确定,认为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2017 年 8 月 23 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7)沪 0151 民初 5710 号﹞,驳回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被告安全平、被告徐冰的管辖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 100 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被告安全平、被告徐冰共同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经过 2 次庭审,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2017 年 4 月 26 日,善巨国际收到被告退款 200000.00 元,善巨国际已于 2017 年对剩余应返还的货款 1324307.26 元计提 5%坏账准备。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7 日 报备文件(一)民事起诉状(二)民事裁定书(三)《煤炭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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