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600692)_公司公告_亚通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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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17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原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现修订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利益的以下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三)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四)关联交易事项;(五)重大资产重组;(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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