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4-22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为适应监管新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此外,鉴于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将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25,600股、4,293,600股,合计回购注销4,319,200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将由3,013,874,259股变更为3,009,555,059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013,874,259元变更为人民币3,009,555,059元。因此,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13,874,259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9,555,059元。 | 2 |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192.9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原成都量具刃具总厂(现成都成量集团公司)发行3892.9万股,占公司所发行普通股数的54.12%。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成都量具刃具总厂。 | 3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3,013,874,25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13,874,259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3,009,555,05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09,555,059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6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7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 8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9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10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11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2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13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14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及事先认可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 | | 15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属下的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同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的建议;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经全体成员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16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确定和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的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至50%间;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下列标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间;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下列标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间;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下列标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至50%间;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确定和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租赁、委托理财、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的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对外捐赠、放弃权利等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至50%间;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间;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间;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间;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下列标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间;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无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联交易(赠与资产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但不满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交易”、“关联交易”、“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范围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七)赠与资产: 单项赠与资产所涉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并且连续12 个月内赠与资产所涉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上述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交易或赠与资产行为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至50%间;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间;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无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17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18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
|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9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21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22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23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五)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五)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 (六)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六)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24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公司经营情况、产业发展情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产业发展情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26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
| 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后生效。 ……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后生效。 …… | 27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28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本地董事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外地董事以邮件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邮递、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 29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邮递、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 30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话方式送出的,传真、电话接通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到达被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就上述变更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