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4-24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4,293,600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13 元/股,因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13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或“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2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2号)、《东阳光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临2022-03号)等文件,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发布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指定的监事未收到任何公司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临2022-05号)。
4、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2-08号)、《东阳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6、2022年5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临2022-57号)。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4日,首次授予价格为5.13元/股,向8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78.90万股公司股票。
7、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258.70万股,公司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请见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请见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9、2023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临2023-28号)。2023年4月18日,公司根据规定回购的23,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毕。
10、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11、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具体请见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12、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请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为4,293,600股,其中:
1、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因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5.13元/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是否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说明 | |||||||||
根据《广东东阳光科技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3 年 的 利 润 总 额 为-3.41 亿元,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利润总额为-1.03 亿元;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相对于2020年剔除医药板块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为34.60%,均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触发值。因此,本次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为 |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 | |||||||||
A≥Am或B≥Bm | X=100% |
An≤A<Am或 Bn≤B<Bm | 取以下两个比例的较高值: 1、A/Am 2、B/Bm |
A<An 且 B<Bn | X=0 |
注: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非医药板块业务收入,不包括医药板块收入;
2、上述“利润总额”指公司非医药板块的利润总额,不包括公司医药板块的利润总
额,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非医药板块业务收入,不包括医药板块收入; 2、上述“利润总额”指公司非医药板块的利润总额,不包括公司医药板块的利润总额,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0%。 |
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完成情况未能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对8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13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证券类别 | 变更前股份数量 (股) | 本次变更股份数量 (股) | 变更后股份数量 (股) |
无限售流条件通股 | 3,001,557,927 | 0 | 3,001,557,927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2,316,332 | - 4,293,600 | 8,022,732 |
合计 | 3,013,874,259 | - 4,293,600 | 3,009,580,659 |
注: 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实施公告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和核心团队人员的勤勉尽职。公司核心团队人员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