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相关方的如下保证:
1. 其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强生控股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六个月至《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披露日期间,即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9月29日。
二、 核查范围
根据《格式准则26号》的相关规定,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强生控股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1)上市公司强生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经办人员;(2)强生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事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经办人员;(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上海东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浩兰生”)以及上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
经办人员;(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入资产(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经办人员;(5)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以上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6)其他可能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 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 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核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人名称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交易类型 (买入/卖出) | 交易数量 (股) |
陈俊奇 | 东浩兰生原职工监事 | 2020.05.25 | 买入 | 27,000 |
2020.06.02 | 买入 | 5,600 | ||
2020.06.23 | 买入 | 2,400 | ||
2020.06.30 | 买入 | 5,000 | ||
2020.07.02 | 卖出 | 5,000 | ||
2020.07.07 | 卖出 | 12,400 | ||
2020.07.08 | 卖出 | 9,200 | ||
2020.07.09 | 买入 | 10,000 | ||
2020.07.10 | 买入 | 5,000 | ||
2020.07.14 | 买入 | 10,600 | ||
2020.07.16 | 买入 | 12,000 | ||
2020.07.16 | 卖出 | 13,600 | ||
2020.07.17 | 买入 | 17,600 | ||
2020.07.23 | 买入 | 10,000 | ||
2020.07.24 | 买入 | 5,000 | ||
2020.08.06 | 卖出 | 10,000 | ||
2020.08.07 | 买入 | 10,000 | ||
2020.08.10 | 买入 | 30,000 | ||
2020.08.11 | 买入 | 20,000 | ||
2020.08.12 | 买入 | 5,000 | ||
2020.08.14 | 买入 | 15,000 |
交易人名称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交易类型 (买入/卖出) | 交易数量 (股) |
2020.08.25 | 买入 | 5,000 | ||
2020.09.07 | 卖出 | 5,000 | ||
2020.09.09 | 买入 | 5,000 | ||
2020.09.17 | 买入 | 5,000 | ||
2020.09.18 | 卖出 | 10,000 | ||
2020.09.22 | 买入 | 2,500 | ||
2020.09.24 | 买入 | 2,500 | ||
2020.09.25 | 卖出 | 10,000 | ||
2020.09.29 | 买入 | 10,000 | ||
陈彧卿 | 东浩兰生原职工监事陈俊奇之子女 | 2020.08.14 | 买入 | 6,000 |
2020.08.26 | 买入 | 500 | ||
2020.09.17 | 买入 | 1,000 | ||
2020.09.29 | 买入 | 5,000 | ||
高文伟 | 东浩兰生副总裁 | 2020.03.23 | 卖出 | 100 |
华慰 | 上海外服董事 | 2020.05.25 | 买入 | 50,000 |
2020.06.04 | 买入 | 5,000 | ||
2020.06.04 | 卖出 | 2,000 | ||
2020.06.05 | 买入 | 1,000 | ||
2020.06.08 | 卖出 | 54,000 | ||
王芹香 | 上海外服监事、副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徐骏之母亲 | 2019.11.04 | 卖出 | 2,000 |
2019.11.14 | 买入 | 1,000 | ||
2019.11.14 | 卖出 | 1,000 | ||
2019.11.26 | 买入 | 1,200 | ||
2019.12.02 | 卖出 | 1,200 | ||
2019.12.25 | 买入 | 10,000 | ||
2019.12.27 | 买入 | 4,000 | ||
2019.12.30 | 买入 | 6,000 | ||
王芳 | 强生控股行政管理部总监邬咏卫之配偶 | 2020.01.20 | 买入 | 1,100 |
2020.02.04 | 卖出 | 17,000 | ||
2020.05.25 | 买入 | 20,000 | ||
2020.05.26 | 卖出 | 5,000 | ||
2020.05.27 | 卖出 | 10,000 | ||
2020.05.28 | 卖出 | 2,000 | ||
2020.05.29 | 卖出 | 1,000 | ||
2020.06.02 | 买入 | 3,000 | ||
2020.06.02 | 卖出 | 2,000 |
交易人名称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交易类型 (买入/卖出) | 交易数量 (股) |
2020.06.03 | 卖出 | 2,000 | ||
2020.06.09 | 买入 | 1,000 | ||
2020.06.12 | 卖出 | 2,000 | ||
2020.07.07 | 买入 | 2,000 | ||
2020.07.08 | 卖出 | 2,000 | ||
唐敏玉 | 强生控股组织人事部兼人力资源部总监李喆之母亲 | 2019.10.30 | 买入 | 1,000 |
2019.10.31 | 卖出 | 1,000 | ||
2019.11.04 | 买入 | 4,000 | ||
2019.11.15 | 卖出 | 1,000 | ||
2019.12.13 | 买入 | 3,000 | ||
2020.02.06 | 买入 | 4,000 | ||
2020.02.12 | 卖出 | 1,000 | ||
2020.02.17 | 卖出 | 1,000 | ||
2020.02.25 | 卖出 | 4,000 | ||
2020.02.28 | 买入 | 1,000 | ||
2020.03.02 | 卖出 | 1,000 | ||
2020.03.04 | 买入 | 6,000 | ||
2020.03.09 | 卖出 | 6,000 | ||
2020.03.10 | 卖出 | 4,000 |
订、论证、决策,本人不知悉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9年10月26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之间,本人买卖强生控股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
同时,陈俊奇就其女陈彧卿买卖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如下:“本人在自查期间担任东浩兰生集团职工监事,但已于2020年1月中旬退休并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在强生控股重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作为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未参与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本人及本人子女陈彧卿均不知悉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9年10月26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之间,本人及本人子女陈彧卿买卖强生控股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及本人子女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
?? 高文伟买卖强生控股股票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行为,高文伟出具说明如下:“在强生控股重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作为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裁未参与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本人不知悉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9年10月26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之间,本人买卖强生控股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
?? 华慰买卖强生控股股票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华慰出具说明如下:“在强生控股重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作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未参与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本人不知悉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9年10月26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之间,本人买卖强生控股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
?? 王芹香买卖强生控股股票情况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王芹香出具说明如下:“在强生控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未参与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本人不知悉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9年10月26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之间,本人买卖强生控股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
同时,徐骏就其母王芹香买卖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如下:“在强生控股重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作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副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未参与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本人及本人母亲王芹香均不知悉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9年10月26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之间,本人母亲买卖强生控股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
?? 王芳买卖强生控股股票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王芳出具说明如下:“在强生控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未参与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本人不知悉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9年10月26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之间,本人买卖强生控股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
同时,邬咏卫就其配偶王芳买卖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如下:“在强生控股重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作为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监未参与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本人及本人配偶王芳均不知悉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9年10月26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之间,本人配偶买卖强生控股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
?? 唐敏玉买卖强生控股股票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唐敏玉出具说明如下:“在强生控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未参与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
订、论证、决策,本人不知悉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9年10月26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之间,本人买卖强生控股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
同时,李喆就其母唐敏玉买卖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如下:“在强生控股重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作为强生控股的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总监未参与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本人及本人母亲唐敏玉均不知悉强生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9年10月26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之间,本人母亲买卖强生控股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
(二) 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收购方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权益投资交易部门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买卖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 资金账号 | 当日买入 (股) | 当日卖出 (股) | 当日买金额 (元) | 当日卖金额 (元) |
2020.01.22 | 3030101 | 400 | - | 1,852.00 | - |
2020.01.23 | 3030101 | - | 400 | - | 1,772.00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说明等文件,本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人员书面说明与承诺属实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