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月30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久事公司、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9号)以及《关于核准豁免上海久事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0号)。 根据《关于核准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久事公司、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9号),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向上海久事公司、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发行239,823,17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根据《关于核准豁免上海久事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0号),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上海久事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以资产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增持239,823,174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本公司504,318,973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8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同时本公司公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历次核查意见、《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办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作出相应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