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强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9-021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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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财务报表格式修订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经营成果状况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本次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将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 3月 31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5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在境内外同
时上市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月 1日起执行。
2018 年 6 月 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及报表格式的发布和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以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四项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财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均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4)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5)套期会计准则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6)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2、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
①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②“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③“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
④“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
⑤“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
⑥“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
⑦“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2)利润表项目:
①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②在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
(3)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1)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分类调整至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
公司决定自 2019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将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
2、财务报表格式修订的影响
本公司已经根据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列报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列报金额 | 影响金额 | 2018年1月1日经重列后金额 | 备注 |
应收票据 | 3,232,887.01 | -3,232,887.01 | ||
应收账款 | 211,004,727.66 | -211,004,727.66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214,237,614.67 | 214,237,614.67 | ||
应收利息 | 174,575.34 | -174,575.34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94,058,503.72 | 174,575.34 | 94,233,079.06 | |
应付票据 | 99,041,796.50 | -99,041,796.50 | ||
应付账款 | 169,607,272.10 | -169,607,272.10 |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268,649,068.60 | 268,649,068.60 | ||
应付利息 | 458,333.34 | -458,333.34 | ||
应付股利 | 225,709.19 | -225,709.19 | ||
其他应付款 | 417,904,815.88 | 684,042.53 | 418,588,858.41 | |
长期应付款 | 82,251,044.00 | 8,553,169.13 | 90,804,213.13 | |
专项应付款 | 8,553,169.13 | -8,553,169.13 | ||
管理费用 | 330,246,764.04 | -4,993,739.80 | 325,253,024.24 | |
研发费用 | 4,993,739.80 | 4,993,739.80 |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经调整后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19]002949号],认为:我们对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强生控股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强生控股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
明。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