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国 有 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 意 见》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在《公司章程》中新增“第九章 工团组织的设立和活动”,后续章节和条目作相应顺延,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第九章 工团组织的设立和活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宜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设立共青团组织,开展团组织活动,引导青年员工积极参与公司改革发展。
公司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一百五十七条 党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公司党组织应加强对公司群团组织的政治领 导 、思想领导、组织领 导 ,发挥公司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干事创业的重要作用。
公司党委应当根据企业特点、行业特性,通 过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组 织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在保障重大任务、支援抢险救灾、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