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控股(600662)_公司公告_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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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6-27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 )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580 号南证大厦31 楼,200041 31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Nanjing XiLu,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接受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钱大治 律师、林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09 年6 月26 日上午9:30 在上海市普陀 区怒江北路269 号召开的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 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9 年6 月6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 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26 日上午9:30 在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269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41 人, 代表公司股份267,581,1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891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09 年度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公司2009 年度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钱 大 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祯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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