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施行2017年财政部发布或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及《财政部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 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对相关财务信息的调整对公司净损益、总资 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企业对 2017 年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釆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及报表格式的发布和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均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该准则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同时要求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公司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采用该修订后的准则,上述会计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为: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自 2017 年5 月 28 日起施行。公司根据该准则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 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处置收益”-13,214,279.49 元,增加“其他收益”38,604,904.51 元,减少主营业务成本 22,471,884.00 元,同时减少“营业外收入”61,371,921.33 元,减少“营业外支出”13,509,412.31元;对 2017 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处置收益”-906,830.86 元,增加“其他收益”3,850,000.00 元,同时减少“营业外收入”3,857,170.04 元,减少“营业外支出”914,000.90元。对 2016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处置收益”-29,607,115.46 元,同时减少“营业外收入”1,351,940.72元,减少“营业外支出”30,959,056.18 元;对 2016 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处置收益”-1,849,761.86元,同时减少“营业外收入”29,388.06 元,减少“营业外支出”1,879,149.92 元。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经调整后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不影响公司净损益、净资产、总资产。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调整后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2816 号),认为:我们对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强生控股 2017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强生控股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1 日